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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4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霞与李喜臣、贾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霞,李喜臣,贾书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4民初546号原告:张霞,女,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李喜臣,男,1954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成安县。被告:贾书彬,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邯郸市邯山区。原告张霞诉被告李喜臣、贾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张霞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霞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真实选择,该选择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霞撤诉。案件受理费231元,减半收取计115.5元,由张霞负担。审 判 长  齐新亮审 判 员  任建梅人民陪审员  沈红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亚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