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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2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孙涛与楚伟兵、梁振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涛,楚伟兵,梁振亭,马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2民初698号原告孙涛,男,汉族,1980年10月2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被告楚伟兵,男,汉族,1986年10月15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梁振亭,男,汉族,1964年7月9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马关华,男。本院受理原告孙涛与被告楚伟兵、梁振亭、马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告孙涛未能提供被告马关华的基本信息,本院经查证后亦无法确定被告马关华的基本信息。本院认为,原告孙涛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还原告孙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磊审 判 员  王新蕾人民陪审员  姜民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