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202执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曾永慧、柳州市本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永慧,柳州市本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州市圣索利菲亚酒店有限公司,柳州市双渔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2执825号申请执行人:曾永慧,女,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柳州市本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雅儒路75号5楼506室。被执行人:柳州市圣索利菲亚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沿江路7号双渔汇2栋3、4、5层。被执行人:柳州市双渔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沿江路7号刘三姐文化娱乐中心(双渔汇)2栋3楼。本院在执行曾永慧与柳州市本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州市圣索利菲亚酒店有限公司、柳州市双渔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05446.81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7)桂0202执82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道远审判员  罗安长审判员  招幸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雷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