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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7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项春金、余小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春金,余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庐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7执101号申请执行人:项春金,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星子县人。被执行人:余小辉,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星子县人。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项春金申请余小辉民间借款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27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余小辉应支付申请人项春金案款30000.0元,承担执行费3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30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余小辉暂无履行能力。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华清审判员  罗光辉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汤善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