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特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阮春莉与阮林芳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阮春莉,阮林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特244号申请人:阮春莉,女,199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蒯多明,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阮林芳,女,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阮春莉与被申请人阮林芳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阮春莉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恺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