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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行申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荣俊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荣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行申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荣俊,男,192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业洛,男,196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系李荣俊之子。再审申请人李荣俊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9行终4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荣俊申请再审称,李荣俊符合离休干部的条件,其要求兴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其办理离休待遇并补发差额,提供李荣俊人事档案材料并协助其申领《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兴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理睬,属于行政不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项规定,法院应予立案审理,一、二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不当。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李荣俊的诉讼予以立案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实施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发生在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被诉的李荣俊退休行为发生在1986年6月11日,当时的法律并未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此类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李荣俊对该行为不享有诉权,发生于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的退休待遇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二审裁定对李荣俊的起诉未予立案,处理结果并无不当。综上,李荣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荣俊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程丽文审判员  陈 丹审判员  万晓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