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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字第001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翁天英与李建坡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天英,李建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1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翁天英,女,汉族,1961年1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李建坡,男,汉族,1970年3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翁天英申请执行李建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 涛审 判 员  朱新祥人民陪审员  袁学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