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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3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与金沙县金江门窗加工厂、姬代艳、陈玉江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金沙县金江门窗加工厂,姬代艳,陈玉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黔0523执260号申请执行人: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负责人:代勇,。委托代理人刘斌,男,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金沙县金江门窗加工厂地址:金沙县城关镇合里村二组投资人:姬代艳。被执行人:姬代艳,女,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被执行人:陈玉江,男,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3民初298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与金沙县金江门窗加工厂、姬代艳、陈玉江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金沙县金江门窗加工厂应偿还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代偿款人民币781036元,并从2014年11月12���起已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还清本金之日止,被执行人姬代艳、陈玉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835元,执行费1021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金沙县金江门窗加工厂、姬代艳、陈玉江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金沙县金江门窗加工厂的厂房及土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进行惩戒。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523执26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世康审判员  陈体福审判员  代守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琳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