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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南充市嘉陵世阳页岩机砖厂与湛江三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嘉陵世阳页岩机砖厂,湛江三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301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嘉陵世阳页岩机砖厂,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负责人:杜玉明,厂长。被执行人:湛江三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法定代表人:沈海悦,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南充市嘉陵世阳页岩机砖厂与湛江三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湛江三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湛江三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三辆东风牌车(车号牌分别为:粤GXXF**、粤GXXF**、粤GXXE**)以及二辆江铃牌车(车号牌分别为:粤GXXF**、粤GXXF**);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