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保善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善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7刑初18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保善,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案发前任社旗县郝寨镇石桥村村主任,社旗县郝寨镇人大代表,住社旗县。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5年10月2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6年7月27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6年8月10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刘兆伟,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保善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鹏飞、孟祥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保善及辩护人刘兆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月23日15时,被告人张保善到本村村民张来成家代销点买烟,遇到本村村民张保谦正在张来成家打扑克,后与张保谦发生口角,继而搦张保谦脖子,遂引发二人厮打,致张保谦头部、口腔受伤、张保善面部、左手受伤。经鉴定,二人伤情均构成轻微伤。2、2010年7月21日上午,被告人张保善在其住宅附近遇到正在绑烟叶的本村村民熊良粉,因言语不和遂用脚踢熊良粉,致熊良粉左臂、右臀部受伤。经鉴定,熊良粉的伤情为轻微伤。事后,被告人张保善赔偿熊良粉医药费4000元。3、2010年8月3日下午,被告人张保善酒后在郭某1家辱骂正在看牌的本村村民张文录,并用手打了张文录两耳光,致张文录右耳受伤。经鉴定,张文录的伤情为轻伤。事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张保善赔偿张文录医疗费2500元。4、2008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张保善在同村村民许金顺家打扑克,旁观的同村村民张学涛说张保善所起的牌不好,张保善在其头上打了两下。后张学涛回家拿菜刀去找张保善,半路遇到拿着钢管等着的张保善,二人发生厮打,张学涛打不过往家里跑,张保善追打张学涛,被拦着后离开。大约2005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保善到同村村民赵某家,说赵某家的马跑到张保善地里吃麦苗,与赵某发生口角,张保善用拳捶赵某的肚子。在场的赵某的哥哥赵文华上去问怎么回事,张保善打了赵文华一耳光,有用拳头朝赵文华肚子上捶了几拳头,腿上踹了两脚,将赵文华踹倒在地,后又用小竹凳子打了赵文华的大腿。七八年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保善在同村村民张海旺家门口遇到同村村民赵兰聚,辱骂赵兰聚,赵兰聚也骂了张保善一句,张保善上去拽着赵兰聚的胳膊,把赵兰聚提起来扔在地上。后赵兰聚抓一把土砸张保善,张保善打了其一耳光。2007年夏天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保善领几个孩子在本村池塘洗澡,因孩子们与本村村民徐海栓发生口角,张保善用棍打徐海栓,徐海栓的叔叔徐某听到徐海栓叫喊后,问张保善怎么回事,张保善拿着棍子又打徐某。事后,张保善赔偿徐海栓医药费1000元。十几年前的一个秋天,被告人张保善去同村村民宋桂枝家收电费,与宋桂枝发生口角,用手打了宋桂枝一耳光,将其推倒在地。9、2001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张保善以本村村民李章群为诉讼案件妨碍到其利益为由,到李章群家里殴打李章群,致李章群身体多处受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保善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保善对起诉书指控的1、2、3起犯罪事实无异议,对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指控4双方发生矛盾属实,没有发生厮打,均未受伤,事后双方和解;指控5,事发在二十年前,否认殴打了赵文华、赵某;指控6,认为事发于十八、九年前,双方有对骂,没有打;指控7,认可打了徐海栓,否认打了徐某,事后给徐海栓1000元赔偿;指控8,辩称系二十年前其当电工时,为收电费与宋桂枝发生口角,没有打她;指控9,否认发生过这事。辩护人刘兆伟的辩护意见:本案定性不准,证据不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指控的第1、3、7的事实可以认定,其他指控证据不足;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事发后已进行赔偿,并达成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保善在任社旗县郝寨镇石桥村村干部期间,因琐事多次与同村村民发生纠纷,多次对他人实施殴打,逞强耍横,并致一人轻伤、多人轻微伤。主要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月23日15时,被告人张保善到本村村民张来成家代销点买烟,遇到本村村民张保谦正在张来成家打扑克,后与张保谦发生口角,继而搦张保谦脖子,遂引发二人厮打,致张保谦头部、口腔受伤、张保善面部、左手受伤。经鉴定,二人伤情均构成轻微伤。2、2010年7月21日上午,被告人张保善在其住宅附近遇到正在绑烟叶的本村村民熊良粉,因言语不和遂用脚踢熊良粉,致熊良粉左臂、右臀部受伤。经鉴定,熊良粉的伤情为轻微伤。事后,被告人张保善赔偿熊良粉医药费4000元。3、2010年8月3日下午,被告人张保善酒后在郭某1家辱骂正在看牌的本村村民张文录,并用手打了张文录两耳光,致张文录右耳受伤。经鉴定,张文录的伤情为轻伤。事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张保善赔偿张文录医疗费2500元。4、2007年夏天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保善领几个孩子在本村池塘洗澡,因孩子们与本村村民徐海栓发生口角,张保善用棍打徐海栓,徐海栓的叔叔徐某听到徐海栓叫喊后,问张保善怎么回事,张保善拿着棍子又打徐某。事后,张保善赔偿徐海栓医药费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保善无实质异议,并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张保善、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任职情况;(2)社旗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3)群众联名举报材料(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2010】266号及调解协议书;(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2016】319号、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2010】313号;(7)各被害人的陈述及现场指认笔录、照片;(8)证人徐海栓、张某1、徐某、张某2、郭某1、郭某2、赵某等人的证言;(9)被告人张保善的供述与辩解。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保善在任本村村干部期间,逞强斗狠,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伤、多人轻微伤,情节严重,被告人张保善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部分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张保善犯罪后主动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部分受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的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保善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7月26日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冯春光审 判 员 王平海人民陪审员 张保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雷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