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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执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杨建盛、漳浦正源水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盛,漳浦正源水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1124号申请执行人:杨建盛,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漳浦正源水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佛昙镇白石村。组织机构代码76408621-1。法定代表人:李亚波,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建盛与被执行人漳浦正源水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建盛以愿意给被执行人漳浦正源水产开发有限公司时间履行为由,申请撤回(2016)闽0623执1124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11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掌辉执 行 员  林忠煌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少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