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恢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鸭渔湖王军苗圃场、武汉木兰锐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鸭渔湖王军苗圃场,武汉木兰锐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恢285号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鸭渔湖王军苗圃场。被执行人武汉木兰锐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鸭渔湖王军苗圃场与被执行人武汉木兰锐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23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鸭渔湖王军苗圃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鸭渔湖王军苗圃场与被执行人武汉木兰锐鑫园林绿化工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鸭渔湖王军苗圃场向本院提交了执行终结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鸭渔湖王军苗圃场与被执行人武汉木兰锐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且向本院书面提交了执行终结申请,本案应依法终结。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武汉中民商字第02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加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