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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河执字第00265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钗与陈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钗,陈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河执字第00265号之九申请执行人:李钗,女,汉族,1979年5月24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被执行人:陈剑,男,汉族,1973年7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钗与被执行人陈剑民间借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陈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剑偿还申请执行人李钗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陈剑所有的陕GGG6**号轿车。2016年5月16日、6月7日被执行人陈剑分别交纳执行款10000元、20000元。2016年9月1日,本院委托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扣押的陕GGG6**号轿车进行了价格评估,后经过两次拍卖均流拍,经过变卖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亦不同意以物抵债,本院随解除了对该车的扣押。期间,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划拨被执行人陈剑在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宋家分理处的存款9650元,扣除评估费3162元、拍卖费2000元后,实际执行款为4488元。截止2017年7月14日,被执行人陈剑共计给付执行款34488元。此外,被执行人陈剑在该案判决前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李钗借款利息13000元。2017年7月14日,被执行人陈剑与申请执行人李钗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钗同意除去被执行人陈剑已给付的借款本息47488元外,被执行人陈剑再一次性给付借款本息88000元,本案终结执行。当日,被执行人陈剑给付申请执行人李钗借款本息880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故本案执行完毕,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河执字第002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勇审判员 岳桂兴审判员 吴侦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振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