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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民初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宋述斌与被告向梦渝、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述斌,向梦渝,杜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785号原告:宋述斌,女,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通江县。被告:向梦渝,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地重庆市,住通江县。被告:杜华,女,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地重庆市,住通江县。本院受理的原告宋述斌与被告向梦渝、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宋述斌于2017年7月16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向梦渝、杜华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宋述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述斌撤回对被告向梦渝、杜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宋述斌负担。审判员  李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苟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