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字62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与迟宏、蒋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迟宏,蒋小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字6293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迎宾街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8037093479。代表人:刘永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力治,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艳,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迟宏,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蒋小林,女,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与被告迟宏、蒋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迟宏、蒋小林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了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蔡印霞人民陪审员 刘恩燕人民陪审员 宁培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