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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字62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与迟宏、蒋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迟宏,蒋小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字6293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迎宾街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8037093479。代表人:刘永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力治,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艳,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迟宏,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蒋小林,女,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与被告迟宏、蒋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迟宏、蒋小林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了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蔡印霞人民陪审员  刘恩燕人民陪审员  宁培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