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新胜申请执行张海霞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胜,张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3执79号申请执行人张新胜,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张海霞,女,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新胜诉张海霞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现被执行人张海霞无能力履行,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新胜尚未受偿的债权金额为403650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苗逢雨审判员 刘聚海审判员 胡卫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小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