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开强、陈银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开强,陈银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897号申请执行人:陈开强,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陈银方,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陈开强与被执行人陈银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陈开强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8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贵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柯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