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4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崇州市崇阳正齐钢材经营部与刘华定、白兰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崇州市崇阳正齐钢材经营部,刘华定,白兰学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1676号原告:崇州市崇阳正齐钢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崇州市崇阳镇水陆村3组。经营者:宛正齐,男,汉族,1967年6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刘华定,男,汉族,1964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候区。被告:白兰学,女,汉族,1963年3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候区。原告崇州市崇阳正齐钢材经营部与被告刘华定、白兰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崇州市崇阳正齐钢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崇州市崇阳正齐钢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岳小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乾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