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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崇州市崇阳正齐钢材经营部与刘华定、白兰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崇州市崇阳正齐钢材经营部,刘华定,白兰学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1676号原告:崇州市崇阳正齐钢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崇州市崇阳镇水陆村3组。经营者:宛正齐,男,汉族,1967年6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刘华定,男,汉族,1964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候区。被告:白兰学,女,汉族,1963年3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候区。原告崇州市崇阳正齐钢材经营部与被告刘华定、白兰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崇州市崇阳正齐钢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崇州市崇阳正齐钢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岳小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乾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