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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许广勤、童玉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143号申请执行人:许广勤,女,汉族,1965年12月5日生,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童玉云,女,汉族,1968年8月8日生,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广勤与被告童玉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皖1122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童玉云赔偿原告许广勤2016.8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玉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