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许广勤、童玉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143号申请执行人:许广勤,女,汉族,1965年12月5日生,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童玉云,女,汉族,1968年8月8日生,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广勤与被告童玉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皖1122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童玉云赔偿原告许广勤2016.8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玉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