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4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邓以洪与李德元、赵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以洪,李德元,赵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4执146号申请人:邓以洪,男,汉族,1973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李德元,男,彝族,1954年2月7号出生,原住四川省德昌县。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赵河,男,彝族,1969年6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普格县。本院在执行邓以洪与李德元、赵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德元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赵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德元、赵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勇审 判 员 胡宗华代理审判员 李凌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