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荫凤、杨春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荫凤,杨春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1022号申请执行人:陈荫凤,女,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现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杨春辉,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陈荫凤与被执行人杨春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陈荫凤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10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贵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柯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