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民初2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玉芳与介明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芳,介明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2306号原告:陈玉芳,女,195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辉,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介明红,女,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原告陈玉芳与被告介明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陈玉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玉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廉玉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荣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