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23执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许文梅、许艺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文梅,许艺龙,许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875号申请执行人:许文梅,女,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申请人:许艺龙,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申请人:许秀明,女,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文梅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愿意给被执行人陈海船时间还款为由,申请撤回(2016)闽0623执875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8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掌辉执 行 员  林忠煌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少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