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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许永信、颜天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永信,颜天降,洪亚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460号申请执行人:许永信,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申请执行人:颜天降,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洪亚强,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许永信、颜天降与被执行人洪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许永信、颜天降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4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掌辉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执 行 员  林忠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必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