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23执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胡泗强、黄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泗强,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1130号申请执行人:胡泗强,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黄伟,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胡泗强与被执行人黄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胡泗强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11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贵雨审判员  刘文勇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柯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