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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执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林色香、许琪菁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色香,许琪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886号申请执行人:林色香,女,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许琪菁,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林色香与被执行人许琪菁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林色香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8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贵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柯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