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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114民初3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原告黄乐民与被告刘付元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乐民,刘付元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14民初3111号原告:黄乐民,男,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刘付元,女,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宁,系辽宁冠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乐民诉被告刘付元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通知原告黄乐民补缴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如期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2.9元,由原告黄乐民承担。审 判 长 赵 岩人民陪审员 杨 颖人民陪审员 张素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凌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