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辽0114民初3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原告黄乐民与被告刘付元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乐民,刘付元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14民初3111号原告:黄乐民,男,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刘付元,女,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宁,系辽宁冠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乐民诉被告刘付元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通知原告黄乐民补缴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如期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2.9元,由原告黄乐民承担。审 判 长 赵 岩人民陪审员 杨 颖人民陪审员 张素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凌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