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23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胡某超、何某敏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超,何某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3执恢6号申请人胡某超,男,生于1987年6月27日,汉族,住商水县。被执行人何某敏,女,生于1989年4月1日,汉族,住商水县。本院在执行胡东超与何梦敏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7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何梦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2017年2月17日依法将何梦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4月12日将失信公告予以张贴;3、2017年1月24日和2017年7月14日,向金融机构查询何梦敏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有价证券;4、2017年3月27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5,2017年3月27日去被执行人村里调查被执行人何梦敏的财产状况。经上述执行活动,发现被执行人何梦敏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苑庆宏审判员  李方宏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