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04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贡家台与贡家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贡家台,贡家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388号原告:贡家台,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贡家奎,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贡家台诉被告贡家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贡家台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贡家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贡家台负担。审 判 长  章青山人民陪审员  周维群人民陪审员  傅广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溢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