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贡家台与贡家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贡家台,贡家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388号原告:贡家台,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贡家奎,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贡家台诉被告贡家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贡家台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贡家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贡家台负担。审 判 长 章青山人民陪审员 周维群人民陪审员 傅广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溢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