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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执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马平与周国林债权纠纷一案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平,周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2执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平,女,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周国林,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马平与周国林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5民终12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周国林的宝马牌汽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马  万  祥审 判 员 丁  庆  武代理审判员 徐    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文彬(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