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3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毛宛宛与刘建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宛宛,刘建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549号原告:毛宛宛,女,199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侠,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昆鹏(实习),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建团,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体育东路160号平安大厦15、16、17、27、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890350458F。负责人:石合群,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毛宛宛与被告刘建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建团起诉的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宛宛撤回对被告刘建团的起诉。审判员 乔战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