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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01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官安仪申请执行赵恩祥、赵恩学、赵端、第三人韦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7)黔2601执68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官安仪,赵恩祥,赵恩学,赵端,韦刚系申请执行人官安仪之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01执685号申请执行人官安仪被执行人赵恩祥被执行人赵恩学被执行人赵端第三人韦刚系申请执行人官安仪之子。申请执行人官安仪与被执行人赵恩祥、赵恩学、赵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6)黔2601民初9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恩祥、赵恩学、赵端协助申请执行人官安仪办理房屋宗地分割变更登记手续至第三人韦刚名下。被执行人赵恩祥、赵恩学、赵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官安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赵恩祥、赵恩学、赵端协助申请执行人官安仪办理房屋宗地分割变更登记手续至第三人韦刚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