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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晓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720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人民东路123号,组织机构代码15662054-8。法定代表人陈明伟,董事长。被执行人:林晓峰,男,199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7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贵雨审判员  刘文勇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柯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