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委赔监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向秀恩、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赔偿赔偿决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秀恩,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7)最高法委赔监101号赔偿申诉人(赔偿请求人):向秀恩,男,土家族,1966年4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巴东县。。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武星,该院院长。赔偿申诉人向秀恩因申请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恩施中院)重审无罪国家赔偿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北高院)赔偿委员会(2016)鄂委赔21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向秀恩申诉请求:1.撤销恩施中院(2016)鄂28法赔1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湖北高院赔偿委员会(2016)鄂委赔21号国家赔偿决定;2.赔偿向秀恩因被羁押1828天人身自由权受到侵犯的赔偿金401648.16元;被取保候审期间的损失1007196.48元;上访伸冤的经济损失2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并及时解除向秀恩被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在巴东县范围内消除不良影响,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主要理由:1.向秀恩的案件属于“疑罪从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秀恩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2.向秀恩被非法羁押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但向秀恩案件视作“重审无罪”的时间为2016年3月15日,即该案被确认为冤案的时间、该案终结时间为2016年3月15日。因此,申诉人知道其人身权被侵犯的时间应当从2016年3月15日起算。本院赔偿委员会复查查明:赔偿申诉人向秀恩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1986年4月17日被逮捕并被羁押于巴东县公安局看守所。1986年9月7日,原鄂西土家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86)鄂西中法刑一字第038号刑事判决,判处向秀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向秀恩不服向湖北高院提起上诉,该院于1986年11月19日作出鄂法(1986)刑一上字第164号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后原鄂西土家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1987年7月13日作出(1987)鄂西中法刑一字第015号刑事判决,判决向秀恩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向秀恩仍不服,再次上诉至湖北高院,该院于1987年8月24日作出鄂法(1987)刑一上字第135号刑事裁定,再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1988年6月22日,原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起诉书的决定。1991年2月8日向秀恩被取保候审。本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认为:首先,关于向秀恩被羁押而导致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5]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向秀恩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1986年4月17日被逮捕并被羁押,1991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其被逮捕羁押持续时间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因此,向秀恩因其被羁押而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只能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而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的调整范围。其次,关于向秀恩申诉的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应当赔偿的问题。向秀恩主要是依据法释〔2015〕2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认为其于1991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一直未解除取保候审。本院认为,上述司法解释系对国家赔偿法所作的解释,其时间效力范围亦不应超出国家赔偿法的时间效力范围,且取保候审措施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得到赔偿的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情形。综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驳回向秀恩的赔偿申请正确。向秀恩的申诉事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向秀恩的申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