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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5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武秋锋申请执行牛学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秋锋,牛学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5执333号申请执行人:武秋锋,男,汉族,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牛学宗,男,1960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执行武秋锋与午学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武秋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世敏人民陪��员平伊娜人民陪审员  党盼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安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