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5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武秋锋申请执行牛学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秋锋,牛学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5执333号申请执行人:武秋锋,男,汉族,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牛学宗,男,1960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执行武秋锋与午学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武秋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世敏人民陪��员平伊娜人民陪审员 党盼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安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