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久亮、安徽鲁兴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137号申请执行人:王久亮等11人。申请执行人:王久亮,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王久亮等3人委托代理人:王久亮,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安徽鲁兴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从广,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久亮等11人与被执行人安徽鲁兴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来劳人仲裁字(2016)54号仲裁裁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安徽鲁兴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来安县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为王久亮等11人办理社会保险补缴手续补缴2015年4月至2015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具体金额由来安县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核定,其中个人缴费由王久亮等11人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玉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房云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