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5民催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乐清市豪杰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乐清市豪杰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85民催12号申请人:乐清市豪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白石街道凤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85588547T。法定代表人:钱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乐清市豪杰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5月5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临安亿安电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浦发杭州分行临安支行、收款人为泰力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为2017年1月16日,到期日为2017年7月16日,票面金额为50000元、票据号码为3100005127088689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程 睿人民陪审员 王静静人民陪审员 盛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郎思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