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行、陈晓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行,陈晓晖,陈秋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13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行,住所地漳浦县绥安镇青年路,组织机构代码78219550-X。被执行人:陈晓晖,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陈秋菊,女,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漳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晓晖、陈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支行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13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掌辉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执 行 员 林忠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必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