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执6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铁宝与特古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宝,特古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执657号之二申请人铁宝,男,55岁,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特古斯,男,63岁,蒙古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翁民初字第489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特古斯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有存款(账号为YYYYYYYYYYYYYYY)。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特古斯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存款(账号为YYYYYYYYYYYYYYY)。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