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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1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抚州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州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1民初531号原告:抚州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地址:南城县建昌镇天一山62号。法定代表人:余奔,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胡珲,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原告抚州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抚州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给付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物业管理费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州嘉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余建波人民陪审员  吴淑凤人民陪审员  王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亚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