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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执10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海宁佳顺纺织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海宁佳顺纺织品有限公司,海宁勤航进出口有限公司,徐土金,王永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10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水月亭西路471、473号,组织机构代码84672005-2。代表人:张建标,行长。委托代理人:徐亚明、沈伟鑫,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海宁佳顺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斜桥镇榨菜科技工业园15号,组织机构代码78771505-X。法定代表人:马海铭,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海宁勤航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昌街道迎丰村委会西侧,组织机构代码09233025-X。法定代表人:徐土金,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徐土金,男,195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王永仙,女,194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被执行人海宁佳顺纺织品有限公司、海宁勤航进出口有限公司、徐土金、王永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四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海宁佳顺纺织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F×××××号和浙F×××××号汽车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拍卖,所得款项尚不足以清偿另案的抵押债权,其法定代表人已被本院另案依法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徐土金、王永仙所有的坐落于百合新城望月苑3幢1单元1202室房产,已被南湖区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所得款项已全部清偿民生银行的抵押债权。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徐土金的银行存款,本案现已执行到位19536元,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海宁佳顺纺织品有限公司、海宁勤航进出口有限公司、徐土金、王永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顾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