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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9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林瑞敏与林新锋、林新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瑞敏,林新锋,林新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9民初798号原告:林瑞敏,男,196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华安县。被告:林新锋,男,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华安县。被告:林新艺,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住华安县。原告林瑞敏与被告林新锋、林新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林瑞敏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瑞敏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瑞敏撤诉。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计470元,由林瑞敏负担。审判员  林江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