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9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林瑞敏与林新锋、林新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瑞敏,林新锋,林新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9民初798号原告:林瑞敏,男,196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华安县。被告:林新锋,男,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华安县。被告:林新艺,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住华安县。原告林瑞敏与被告林新锋、林新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林瑞敏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瑞敏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瑞敏撤诉。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计470元,由林瑞敏负担。审判员 林江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