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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民初3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吉利嘉置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华和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利嘉置业有限公司,杭州华和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3民初3000号原告:安吉利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昌硕西路276号(君阅国际公寓)65幢3-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769611679F。法定代表人:吕国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先顺,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华和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长木里39-1号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103000085341。法定代表人:许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游星,浙江月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吉利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嘉公司)与被告杭州华和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利嘉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国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先顺、被告华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游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利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于2015年5月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三条的维修义务;2.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1650000元(自2015年6月7日暂计算至2016年5月6日,之后每天按5000元的标准计算至维修任务完成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审理中,原告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建原告开发的君阅国际智能小区的弱电工程,于2010年12月16日签订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书一份,双方对工程价款及工程内容等进行了约定,被告对小区的弱电工程进行了施工。因被告施工的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部分系统无法使用,以致小区的弱电工程一直无法交付给物业公司。后原被告与物业公司又于2015年5月初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被告承诺于2015年5月4日开工到达现场修复各系统,并于2015年6月3日前完成门禁、可视对讲系统修复,于2015年5月30日前完成周界系统安装、公共广播、UPS等问题修复。协议签订后,被告只对监控系统、周界系统安装、公共广播、UPS等问题进行了修复,其他系统至今未进行修复,且已修复的系统出现问题后被告也未按约进行维护,以致部分系统仍处于瘫痪状态,已严重影响了小区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且对原告的企业声誉和房产销售造成重大负面和不利影响,并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华和公司答辩称,一、被告认为引发本案的起因是原告未依据双方在2008年签订的智能化工程合同按期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被告依据合同约定及合同法相关规定,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二、原被告及物业签订的补充协议后,被告已按约对监控系统及周界系统进行了维修,因原告再次未按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相应的款项导致纠纷发生。三、被告正在对相关工程进行施工,预计在半个月内完成,被告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被告认为原告诉请的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四、被告已经在实际履行维修义务,目前是原告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利嘉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举证如下:1.2010年12月16日利嘉公司与华和公司签订的《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对价款、工程内容等进行了约定,由被告对原告智能小区弱电工程进行施工、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且未按合同约定将施工内容移交给物业公司。被告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工程实际施工时间是2008年,该合同系于2010年补签的,依据该合同的第六条约定,原告有依约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义务,被告认为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被告有权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2.2015年5月原被告及案外人绿城物业公司安吉分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及物业公司就被告施工的弱电项目的遗留问题达成补充协议,对工程款项的结算进行了约定,对工程有质量问题的维修完成的时间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目前被告仅完成维修内容的第二项、第四项。其中第四项的维修内容约定于5月26日完成,但被告于2015年7月13日才形成验收报告。被告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从补充协议第一条结合原被告之间2010年签订的施工合同,可以证明原告对第一份合同存在违约的行为,被告在完成主要及大部分工程,原告及物业也实际接收并使用了门禁合同、监控合同;结合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补充协议约定了被告的维修义务,被告在补充协议中履行的维修行为事实上是为原告及物业无偿提供,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并不是主合同中应该履行的义务。3.绿城物业公司安吉分公司出具给原告的工作联系单一份,拟证明物业公司于2015年7月向原告发出的联系单,被告未按补充协议针对第一、三项维修内容要求维修。被告质证对证据三性均有异议。华和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质证,证据1、2,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3,被告对三性均有异议,但结合证据2及双方庭审陈述,本院对该联系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0年12月16日,甲方利嘉公司与乙方华和公司签订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华和公司承包利嘉公司开发建设的君阅国际智能小区弱电工程,工程总价为2750000元,包括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通道现场设备、周界防范系统、电子巡更系统、门禁系统、机房建设系统、可视对讲系统、车流管理系统、公共广播、综合布线系统、管线安装及施工费用等;小区建设完毕前完成智能化系统安装调试,并完成智能化验收合格,智能化验收参加单位须物业部门参与并甲方直接移交给物业部门,一次性单位;如乙方原因无法完成工程安装调试等工作,乙方承担延误甲方的损失,非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则工期顺延;合同签订一周内乙方向甲方交纳工程履约保证金57500元,每月工程量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甲方核实后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70%,以排屋及别墅、多层商住楼、高层三大块结算,每完成一块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10日内支付乙方工程款85%,所有工程综合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总价90%并退回保证金;乙方在三大块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完备完成并移交给物业一个月内上报工程量结算资料,甲方收到全套完备结算资料和物业公司移交清单,经有关部门审计完成后15个工作日付结算价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完工运行一年内系统的设备和材料发生质量问题,甲方第一时间通知乙方,乙方2天内免费维修,未及时处理的,甲方有权根据维护情况在保证金中扣除;系统运行一年后发生质量问题的,乙方负责维修,如更换设备,设备价格另行报价同接手单位结算。甲方无合理理由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或者无合理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的,甲方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拖欠款项的利息;因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按合同总价2%扣除工程款,从逾期之日计算每日支付甲方违约金2000元;发生质量问题时,乙方应在接到通知24小时必须到场处理,乙方未处理,甲方有权另找其他施工单位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2015年5月,利嘉公司、华和公司、绿城物业公司安吉分公司就君阅国际小区智能化施工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华和公司已收到利嘉公司工程款2103000元,后因1号楼、2楼可视对讲设备、二期机房改造及部分设备修复,利嘉公司采购设备款286839.39元,机房改造、电梯电缆线等部分材料及人工费计50000元不能计入工程款中,利嘉公司采购总款为236839.39元,乙方总工程款2339839.39元,余合同款为410160.61元;经一致认定本项目为一次性包干价交钥匙工程,工程完工后无第三方审计过程,所剩款项在华和公司完成所有系统正常运行后经三方签字,利嘉公司分期付款。华和公司须于2015年5月4日开工到达现场修复各系统,工期为一个半月。维修内容及付款方式:6月3日前完成门禁、可视对讲进行修复,利嘉公司、绿城物业公司安吉分公司验收签字后三天内支付该系统工程款120000元;5月20日前完成监控系统修复,验收三天内支付该系统工程款60000元;5月15日前完成停车系统修复,验收签字后三天内支付该系统工程款5000元;5月26日前完成周界系统安装、公共广播、ups等问题修复,验收签字后三天内支付该系统工程款20000元;以上各系统运行正常3个月后经利嘉公司、绿城物业公司安吉分公司全面验收合格并移交后三天内结清剩余工程余款205160.61元;华和公司须对上述整改和维修工程项目在完成后承担一年的维修责任(免费),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完成维修任务,否则利嘉公司有权另行聘用其他专业人员维修,相关费用由华和公司承担,可从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质量保证金57500元在整改和维修事项完成后,其中的30000元与工程余款205160.61元同时支付,余款一年后其华和公司履行相应维护义务后予以退还。三方对各系统分批次验收合格签字后,利嘉公司三天内如不能对各系统分批次验收合格签字的工程款打到华和公司,延迟三天后利嘉公司每天补偿华和公司5000元,协议签订后,华和公司须按约定按时完成系统维修整改任务,华和公司不能按约完成各块整改和维修责任的,延迟三天后华和公司每天补偿利嘉公司5000元。华和公司结款时还需开具280160.61元发票给利嘉公司,否则利嘉公司有权拒付工程款。在华和公司按本协议按时完成约定的整改和维修事项后,视为华和公司履行了主合同的义务,利嘉公司才同意按本协议的约定结算工程余款,否则利嘉公司有权另行聘用相关专业公司进行整改和维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华和公司承担,且承担违约责任。华和公司完成事项后,须将房地产项目的所有弱电工程项目的所有资料全部移交给绿城物业公司,否则利嘉公司有权拒付工程款。截至,2017年6月底,华和公司尚未完成门禁系统等在内的工程。本院认为,利嘉公司、华和公司先后签订的《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各自所负合同义务。截至本案诉讼,华和公司仍未按约全面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已属违约,现利嘉公司诉请要求华和公司给付补偿金,本院予以支持。《补充协议》约定补偿金为每天5000元,本院分析认为,该标准过高,应当予以调整。本院根据合同总价款、尚未完工工程量等因素,酌定补偿金标准为每天800元,自2015年6月7日计算至2017年7月7日计584000元,此后补偿金按该标准计算至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综上,利嘉公司诉请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华和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吉利嘉置业有限公司补偿款584000元(按每天800元,自2015年6月7日计算至2017年7月7日计584000元,此后补偿金按该标准计算至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吉利嘉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650元,由原告安吉利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010元,杭州华和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640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浩审 判 员  王洪波人民陪审员  王俊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顾 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