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23执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林振川、吴仲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振川,吴仲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876号申请执行人:林振川,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吴仲武,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系漳浦县电信公司职工,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林振川与被执行人吴仲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林振川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8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贵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柯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