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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3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白龙与乌日图、乌仁图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龙,乌日图,乌仁图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3533号原告白龙,男,1986年6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朝鲁吐镇中心街,身份证号码1523231986********。委托代理人莲花,女,1984年11月1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朝鲁吐镇中心街,身份证号码1523231984********(与原告夫妻关系)。被告乌日图,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朝鲁吐镇东胡斯台嘎查,身份证号码1523231985********。被告乌仁图雅,女,35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朝鲁吐镇东胡斯台嘎查。原告白龙诉被告乌日图、乌仁图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白龙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白龙负担。审判员  朝鲁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