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3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春和与陈冬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和,陈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23执265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和,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冬冬,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3民初276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冬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陈冬冬支付申请人李春和欠款43012元。本案申请标的43012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43012元(不含延期支付利息和执行费54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案多次“四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冬冬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3民初27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木 汗代理审判员 李 孟 坤代理审判员 赵 义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叶尔那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