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凤阳县博大装饰有限公司、刘要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阳县博大装饰有限公司,刘要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411号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博大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南环路2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559228284Q(1-1)。法定代表人:沈家广,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要松,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凤阳县博大装饰有限公司与刘要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要松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刘要松银行存款308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刘要松银行存款308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宋德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