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执12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12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南城办事处向阳路中段0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1P0P1J。法定代表人:时培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孟飞,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孟飞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善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千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