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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二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朋威,王二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4刑初568号自诉人王朋威,男,199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人王二刚(又名王二岗),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自诉人王朋威诉被告人王二刚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多次向柘城县公安局提起控诉,柘城县公安局不予立案,自诉人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王朋威、被告人王二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诉人王朋威与被告人王二刚建筑设备租凭合同纠纷一案,经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了(2016)豫1424民初2544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王二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朋威钢管及配件并支付原告租凭款22831元,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王二刚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自诉人王朋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王二刚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柘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二刚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未履行。被告人王二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偿还义务。另查明,自诉人王朋威与被告人王二刚已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人王二刚一次性支付自诉人王朋威钢管及配件租凭款22831元,且取得了自诉人王朋威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二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对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且有1.(2016)豫1424民初3544号民事判决书;2.情况说明;3.(2017)豫1424执287号执行通知书;4.报告财产令;5.公告;6.协助查询通知书;7.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8.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9.房地产管理交易所证明一份;10.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11.自诉人身份证明;12.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13.送达地址确认书;14.2017年6月28日执行笔录;15.2017年2月20日执行笔录;16.拘留决定书及回执;17.移送意见书;18.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19.强制执行申请书;20.当事人领款条及领款审批表;21.结案通知书;22.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二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王朋威指控被告人王二刚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自诉人王朋威与被告人王二刚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王二刚已经全部偿还了自诉人王朋威钢管及配件租凭款,取得了自诉人王朋威的谅解,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二刚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惠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段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