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02民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福建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建平、蔡秀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建平,蔡秀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民初2360号原告:福建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天湖西路3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757370644D。法定代表人:周元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有光,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罗建平,男,196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蔡秀玉,女,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建平、蔡秀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福建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锦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秀招 来源:百度“”